國資委財政部勞動保障部稅務總局文件
國資分配〔2003〕21號
關于進一步明確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財政廳(局)、勞動保障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做好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工作,現就原國家經貿委等8部門《印發〈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以下簡稱859號文件)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國有控股企業的界定標準。859號文件規定國有大中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范圍是國有及國有控股的大中型企業,其中國有控股是指國有絕對控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