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財政廳(局),各中央企業:
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等6部委《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的意見》(國經貿企改[2002]267號,以下簡稱《意見》)下發后,各地區和中央企業積極推進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的改革工作,一些中央企業要求將本企業列為分離辦社會職能的試點單位。為更加積極穩妥地實施這項改革,現將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分離企業辦社會工作進度。國有企業辦社會的負擔是多年形成的,對分離企業辦社會負擔的難度要有充分的估計。考慮到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的差異,《意見》對分離企業辦社會負擔的進度只作了原則性的要求(經濟發達地區二至三年,經濟欠發達地區三至五年,少數獨立工礦區據實確定),請各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