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文件
國資廳發法規[2004]44號
關于繼續做好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注冊備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資委,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各中央企業: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3]28號)的有關規定,原國家經貿委負責指導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劃入國務院國資委。為繼續做好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的管理工作,依據《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企業法律顧問注冊管理辦法》、《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經商人事部同意,現將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注冊備案管理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