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國資廳法規[2005]90號
關于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資委、有關省級經貿委(經委),有關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辦公廳: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3]28號)的有關規定,原國家經貿委負責指導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的職責劃入國務院國資委。為適應國務院機構改革的新形勢,2004年11月17日我委印發了《關于繼續做好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注冊備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廳發法規[2004]44號,以下簡稱44號文件),并從2003年起將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發證機關印章中的原國家經貿委改為國務院國資委。為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