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國資發規劃〔2007〕114號
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投資管理的通知
《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6號,以下簡稱《辦法》)公布實施以來,大多數企業認真貫徹執行有關規定,進一步修訂完善了企業投資管理制度,嚴格履行投資決策程序,有效規避了投資風險。但是,一個時期來,部分企業投資活動出現了一些問題:有的企業在負債率過高、超出企業財務承受能力的情況下,仍在盲目擴大投資規模;有的企業違規使用銀行信貸資金投資股票和房地產等;有的企業進行非主業投資、境外投資、計劃外追加項目和高風險領域投資活動,不按規定向國資委報告等。為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投資管理,有效規避投資風險,現將有關要求重申如下:
一、嚴格執行企業重大投資活動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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