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工作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國資委,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國資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國資委,各中央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總參謀部等部門關于深入貫徹<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扎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78號)要求,切實做好國有企業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的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本意見所指退役士兵是指《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退役士兵:“(一)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