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務院國資委發布了《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4號)和《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5號)。
34號令、35號令是國資委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針對中央企業投資監管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和中央企業投資中出現的問題,在繼承以往有效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從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定位、實現以管企業為主向以管資本為主轉變的要求出發,對2006年發布的《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6號)和2012年發布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8號)進行的修訂和完善。兩個辦法貫徹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的要求,重點從“管投向、管程序、管風險、管回報”四個方面,努力構建權責對等、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