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評價[2003]74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中央企業:
為規范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質量和財務狀況,依據《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國資委令第1號)及國家有關清產核資政策,我們制定了《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資金核實工作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企業實際,認真遵照執行,并及時反映工作中有關情況和問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資金核實工作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清產核資工作,促使解決企業歷史遺留問題,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質量和財務狀況,依據《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