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資廳發改革[2004]25號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名稱變更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名稱變更工作,現將國資委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的工作程序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企業擬變更企業名稱時,須首先到企業注冊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名稱預核準。
二、新名稱經預核準后,企業正式向國資委提出名稱變更的申請,并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名稱預核準通知。
三、國資委對企業名稱變更申請進行審核,審核同意后,國資委印發企業名稱變更批復。
四、企業持批復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名稱變更相關手續,并在企業營業執照變更后5個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