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中央企業財務決算監督管理制度,規范財務決算審核發現問題的整改和責任追究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風險,促進中央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5號)和《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國資委令第37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財務決算審核發現問題,是指國資委依法履行所出資企業財務監管職能,在中央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審核過程中發現的經營管理問題,以及違反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問題線索等。
第三條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依據財務監管和責任追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財務決算審核發現問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