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令2009年第6號
(2009年6月22日)
為保證《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與《反壟斷法》和《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相一致,對《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五章“反壟斷審查”,在“附則”中新增一條作為第五十一條,表述為:“依據《反壟斷法》的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達到《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規定的申報標準的,應當事先向商務部申報,未申報不得實施交易。”
此后條文、章節順序依次調整。
二、對以下條款作文字修改:
(一)將第十六條第四款中“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于企業注冊資本25%的,投資者以現金出資的,”修改為“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