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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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發布時間:2008-03-05
關于加強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通知
依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廢止失效部分規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21年4月10日起,本法規全文廢止。

國資發評價[2008]53號

各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推動中央企業深入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規范審計工作行為,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充分發揮審計監督作用,促進中央企業依法經營、規范運作、健康發展,根據《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7號)等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認識

黨的十七大明確要求加強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增強監督實效。經濟責任審計是實現“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落實國有資產管理責任的重要措施,是客觀、公正評價企業發展績效,全面總結企業發展經驗,深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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