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內蒙古自治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的決定
政府令第221號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內蒙古自治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的決定》已經2016年10月8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布小林
2016年12月6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
修改《內蒙古自治區行政事業性
收費管理規定》的決定
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對《內蒙古自治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二條修改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費公示制度。收費單位應當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履行公示程序。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將行政事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