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實施《殘疾人就業條例》辦法
西藏自治區實施《殘疾人就業條例》辦法
發布日期:2011-10-25|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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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區實施《殘疾人就業條例》辦法

《西藏自治區實施〈殘疾人就業條例〉辦法》已經2011年9月7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白瑪赤林

2011年10月25日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100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和維護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人民團體、事業企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履行扶持殘疾人就業的義務。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就業,是指具有西藏自治區常住戶口、持有《中華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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