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22〕31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有關單位:
為了深入貫徹實施企業會計準則,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同時,保持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我們制定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6號》,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6號
一、關于單項交易產生的資產和負債相關的遞延所得稅不適用初始確認豁免的會計處理
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等準則。
(一)相關會計處理。
對于不是企業合并、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或可抵扣虧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