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2022年12月2日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督促證券公司歸位盡責,推動提升投行業務質量,為注冊制改革提供堅實保障,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關于注冊制下督促證券公司從事投行業務歸位盡責的指導意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是指按照可實施、可回溯、可檢驗原則,從業務管理端、公司治理端和審核注冊端等三個維度,全面采集證券公司投行業務項目執業和管理、內部控制各環節信息并定期匯總,形成對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的綜合評價。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證券公司投行業務包括承銷與保薦、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公司債券受托管理、非上市公眾公司推薦以及其他具有投行特性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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