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規范市屬企業融資行為,防范和控制企業債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山東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臨沂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本辦法所稱融資是指除短期流動貸款、長期項目貸款以外,發行債券、融資租賃和利用外國政府專項貸款等債務性融資行為。
第三條企業是融資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職責主要包括:
(一)依據發展戰略規劃和投資計劃,合理確定融資方式和規模;
(二)建立融資管理體系,健全工作流程和規范,完善科學決策(三)科學制定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