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25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2013年11月21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根據2022年6月1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預防失業,促進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和人員應當參加失業保險:
(一)企業、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及其職工;
(二)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與其建立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