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4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22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雇工,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國家機關及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合同制職工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