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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有股權轉讓相關情況的咨詢
問:根據公司法第71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而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于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優化,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
當國有股東轉讓持有的國有股權時,如其它股東不同意對外轉讓且購買股權時,是否仍需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對外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