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國資董監〔2011〕42號
各省管企業:
現將修改后的《山東省省管國有獨資公司外部董事管理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山東省省管國有獨資公司外部董事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健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系,規范省管國有獨資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加強外部董事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公司及國有絕對控股的公司(以下簡稱省管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外部董事,是指與任職企業沒有關聯關系的非本企業工作人員擔任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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