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68號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網絡通信活動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網絡通信活動,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網絡通信活動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可視電話、電腦、即時通信、可穿戴網絡設備等網絡通信工具產生的活動。
第三條?堅持黨對網絡通信活動管理工作的領導。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網絡通信活動的監督管理,公安、國家安全、通信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絡通信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