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1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91號發布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正確體現國有資產的價值量,保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有資產評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有資產占有單位(以下簡稱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資產拍賣、轉讓;
(二)企業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
(三)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外商投資企業;
(四)企業清算;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