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辦發〔2021〕69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72號)規定,省政府辦公廳會同省司法廳對2019年12月31日以前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省政府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省政府同意,決定繼續有效的681件,繼續有效但有關財稅內容、收費標準需執行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的29件,暫時保留但停止執行與上位法不一致內容的61件,予以廢止的177件。現將上述清理結果予以公布,對此次清理結果公布前已廢止的13件、已自動失效的80件省政府規范性文件一并予以公布。
列入暫時保留目錄的省政府規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此外,區劃類、規劃類省政府規范性文件由有關責任單位牽頭負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