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16號發布根據2001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農藥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2017年2月8日國務院第16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根據2022年3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藥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藥,是指用于預防、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化學合成或者來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制劑。
前款規定的農藥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場所的下列各類:
(一)預防、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