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3號公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9年3月2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根據2022年3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管理,規范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公眾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是指通過計算機等裝置向公眾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的網吧、電腦休閑室等營業性場所。
學校、圖書館等單位內部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