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33號公布根據2008年9月1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22年3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為了適應電信業對外開放的需要,促進電信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以下簡稱電信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經營電信業務的企業。
第三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除必須遵守本規定外,還必須遵守電信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可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