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2月25日國務院批準1992年12月26日化學工業部令第7號發布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擴大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對外國農業化學物質產品獨占權人的合法權益給予行政保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業化學物質產品,是指用于農業生產的化學合成農藥,即用化學合成方法生產的除草劑、殺蟲劑、殺菌劑、滅鼠劑、植物生長調節劑。
第三條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有關農業化學物質產品行政保護雙邊條約或者協定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都可以依照本條例申請農業化學物質產品行政保護。
第四條國務院化學工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和審查農業化學物質產品行政保護的申請,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農業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