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2月10日國務院批準1989年3月6日衛生部令第2號公布根據2010年4月2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以下稱《國境衛生檢疫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國境衛生檢疫法》和本細則所稱:
“查驗”指國境衛生檢疫機關(以下稱衛生檢疫機關)實施的醫學檢查和衛生檢查。
“染疫人”指正在患檢疫傳染病的人,或者經衛生檢疫機關初步診斷,認為已經感染檢疫傳染病或者已經處于檢疫傳染病潛伏期的人。
“染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