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5月12日國務院批準國函〔1986〕59號1986年6月1日國家計量局、水利電力部發布)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以下簡稱計量法),現對水利電力部門電測、熱工計量儀表和裝置檢定、管理工作,規定如下:
一、根據電力生產、科研和經營管理的特殊需要,在業務上屬水利電力部門管理的各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電測、熱工計量儀表和裝置,按計量法第七條規定,由水利電力部建立本部門的計量標準,并負責檢定、管理。根據計量法第二十條規定,授權水利電力部門計量檢定機構對所屬單位的電測、熱工最高計量標準執行強制檢定。水利電力部門的電測、熱工最高計量標準,接受國家計量基準的傳遞和監督。
二、在業務上屬水利電力部門管理的各企業、事業單位,其電測、熱工最高計量標準的建標考核,由被授權執行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