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4月4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武器裝備(含衛星系統,下同)研制工作中的責任制,以縮短研制周期,節約經費,保證質量,加速我軍武器裝備現代化建設,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武器裝備研制設計師系統(以下簡稱設計師系統)是由各級設計師組成的跨建制、跨部門的技術指揮系統,負責武器裝備研制中的設計技術工作。
第三條武器裝備研制行政指揮系統(以下簡稱行政指揮系統)是由各級行政指揮組成的在各自行政隸屬關系范圍內實施行政指揮的系統,負責本部門武器裝備研制的組織指揮,計劃調度,人員、經費、物資保障等工作,并組織跨部門的協調工作。
第四條為加強武器裝備研制中的經濟責任制,國家重點研制型號應當逐步建立會計師系統。總會計師在行政指揮系統總指揮的領導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