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4月28日國務院發布國發〔1988〕25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禁止向企業攤派,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攤派是指在法律、法規的規定之外,以任何方式要求企業提供財力、物力和人力的行為。
第三條禁止任何國家機關、人民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向企業攤派。
第二章禁止各種形式的攤派
第四條不得在法律、法規的規定之外向企業征收下列費用:
(一)各地教育部門、學校自定的職工子女入學費;
(二)建田費、墾復費;
(三)進入城市落戶的人頭費;
(四)煤氣開發費;
(五)集中供電費;
(六)過路費;
(七)過橋費(集資或用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