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向企業攤派暫行條例
禁止向企業攤派暫行條例
發布日期:1988-04-28|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1988年4月28日國務院發布國發〔1988〕25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禁止向企業攤派,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攤派是指在法律、法規的規定之外,以任何方式要求企業提供財力、物力和人力的行為。

第三條禁止任何國家機關、人民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向企業攤派。

第二章禁止各種形式的攤派

第四條不得在法律、法規的規定之外向企業征收下列費用:

(一)各地教育部門、學校自定的職工子女入學費;

(二)建田費、墾復費;

(三)進入城市落戶的人頭費;

(四)煤氣開發費;

(五)集中供電費;

(六)過路費;

(七)過橋費(集資或用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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