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10月26日國務院發布)
第一條為了加強廣告管理,推動廣告事業的發展,有效地利用廣告媒介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通過報刊、廣播、電視、電影、路牌、櫥窗、印刷品、霓虹燈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刊播、設置、張貼廣告,均屬本條例管理范圍。
第三條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用戶和消費者。
第四條在廣告經營活動中,禁止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五條廣告的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六條經營廣告業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廣告經營者),應當按照本條例和有關法規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分別情況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一)專營廣告業務的企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