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8月20日國務院批準1989年9月11日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4號發布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管理,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招收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兒園。
第三條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制訂幼兒園的發展規劃。
幼兒園的設置應當與當地居民人口相適應。
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的幼兒園的發展規劃,應當包括幼兒園設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舉辦幼兒園,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