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1月22日國務院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1988年1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0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嚴肅政紀,保持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中,不得贈送和接受禮品。
第三條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假借名義或者以變相形式贈送和接受禮品:
(一)以鑒定會、評比會、業務會、訂貨會、展銷會、招待會、茶話會、新聞發布會、座談會、研討會以及其他會議的形式;
(二)以祝賀春節、元旦、國慶節、中秋節和其他節假日的名義;
(三)以試用、借用、品嘗、鑒定的名義;
(四)以祝壽、生日、婚喪嫁娶的名義;
(五)以其他形式和名義。
第四條本規定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