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月11日國務院批準1990年3月3日交通部令第14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時調查處理海上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是本條例的實施機關。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船舶、設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水域內發生的海上交通事故。
以漁業為主的漁港水域內發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和沿海水域內漁業船舶之間、軍用船舶之間發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本條例所稱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設施發生的下列事故:
(一)碰撞、觸碰或浪損;
(二)觸礁或擱淺;
(三)火災或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