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6月6日國務院批準1995年6月29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5號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際貨物運輸代理行為,保障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和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并收取服務報酬的行業。
第三條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必須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條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經濟特區的人民政府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