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6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9號發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進行涉外海洋科學研究活動的管理,促進海洋科學研究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維護國家安全和海洋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外方)為和平目的,單獨或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組織(以下簡稱中方)合作,使用船舶或者其他運載工具、設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海、領海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進行的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等的調查研究活動。但是,海洋礦產資源(包括海洋石油資源)勘查、海洋漁業資源調查和國家重點保護的海洋野生動物考察等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