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1月2日國務院第37次常務會議通過1995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89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規范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發行及交易,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可以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但是,擬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面值總額超過3000萬美元的,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前款所稱公司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包括以募集方式設立公司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和公司增加資本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準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總額應當控制在國家確定的總規模之內。
第三條公司發行的境內上市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