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在華常住人員攜帶進境物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
外國在華常住人員攜帶進境物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
發布日期:1999-03-10|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1999年1月3日經國務院批準1999年3月10日海關總署發布)

第一條為了貫徹對外開放政策、加強對外交流、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部門批準的境外企業、新聞、經貿機構、文化團體及境外法人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常駐機構(以下簡稱“常駐機構”),其獲準進境并在我國境內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國公民、華僑和港、澳、臺居民(包括與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等常駐人員(以下簡稱“常住人員”),進口的自用物品,適用于本規定。這些人員具體是指:

(一)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貿易及文化等組織在華常駐機構的常住人員;

(二)外國民間經濟貿易和文化團體在華常駐機構的常住人員;

(三)外國在華常駐新聞機構的常駐記者;

(四)在華的中外合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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