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5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地震預報的管理,規范發布地震預報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地震預報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地震預報包括下列類型:
(一)地震長期預報,是指對未來10年內可能發生破壞性地震的地域的預報;
(二)地震中期預報,是指對未來一二年內可能發生破壞性地震的地域和強度的預報;
(三)地震短期預報,是指對3個月內將要發生地震的時間、地點、震級的預報;
(四)臨震預報,是指對10日內將要發生地震的時間、地點、震級的預報。
第四條國家鼓勵和扶持地震預報的科學技術研究,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