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1日國務院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2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1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落實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公務員和法律、行政法規授權行使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罰沒職能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為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下列屬于財政性資金的收入:
(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與計劃部門共同發布的規章或者規定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規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與計劃(物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