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發布日期:2003-11-24|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2003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29次常務會議通過2003年11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4號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地質災害,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地質災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第三條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和全面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

第四條地質災害按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四個等級:

(一)特大型: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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