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18日國務院第61次常務會議通過2004年9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7號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收費公路的管理,規范公路收費行為,維護收費公路的經營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收費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條例規定,經批準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公路(含橋梁和隧道)。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支持、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公路發展應當堅持非收費公路為主,適當發展收費公路。
第四條全部由政府投資或者社會組織、個人捐資建設的公路,不得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公路法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