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31日國務院第167次常務會議通過2007年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5號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商業特許經營活動,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市場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第四條從事特許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