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10日國務院批準1997年8月1日海關總署令第65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與完善海關對保稅區的監管,促進保稅區的健康發展,根據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保稅區,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第三條保稅區是海關監管的特定區域。海關依照本辦法對進出保稅區的貨物、運輸工具、個人攜帶物品實施監管。
保稅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其他地區(以下簡稱非保稅區)之間,應當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隔離設施。
第四條保稅區內僅設置保稅區行政管理機構和企業。除安全保衛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在保稅區內居住。
第五條在保稅區內設立的企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