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監測管理條例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
發布日期:2011-01-08|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2004年6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9號公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地震監測活動的管理,提高地震監測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地震監測臺網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以及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

第三條地震監測工作是服務于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公益事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地震監測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國家對地震監測臺網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分類管理。

第五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震監測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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