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16日國務院批準1999年1月25日監察部、人事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令第7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外匯管理秩序,懲處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防范金融風險,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國家公務員以及經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國有外經貿企業的工作人員。
本規定所稱經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是指經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中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本規定所稱國有外經貿企業,是指國有外貿公司、自營進出口的國有生產企業、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
第三條有本規定所列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的,除依法給予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