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6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其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由鄉(含鎮,下同)村(含村民小組,下同)農民集體舉辦的企業。
農業生產合作社、農村供銷合作社、農村信用社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是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組成部分。
國家對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
第四條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的主要任務是:發展商品生產和服務業,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調整農村產業結構,合理利用農村勞動力;支援農業生產和農村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