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27號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外貿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就處理進出口企業、單位在海關發現前主動披露違反海關規定的行為且及時改正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進出口企業、單位主動披露違反海關規定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自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向海關主動披露的。
(二)自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六個月但在兩年以內向海關主動披露,漏繳、少繳稅款占應繳納稅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繳、少繳稅款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下的。
(三)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的:
1.自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向海關主 ……
